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831号 |
案号 |
(2016)苏1282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旭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超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30万元。 二、被告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张正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4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时间 |
2017-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正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936871826129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联心路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