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4630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寻孝佳、李利平、周行瑜、周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①+②+③:①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所欠利息为64412.11元;②以199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按月利率6.815‰计算;③以199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寻孝佳、李利平、周行瑜、周清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6.815×1.3)‰计算]。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寻孝佳、李利平、周行瑜、周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二、确认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浏阳市古港镇白露村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浏房权证字第709007497号,不动产登记部门设定的他项权证编号:湘(2017)浏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492号,享有抵押权,并可优先受偿。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12元,减半收取116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656元,由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寻孝佳、李利平、周行瑜、周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20-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寻孝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682843100A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三口乡白露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