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贺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2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5民初5049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3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沃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133.08元、利息4878.2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本息合计为186011.30元;被告常德守、丁庆彪、聂永、凌贺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安徽沃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德守、丁庆彪、聂永、凌贺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