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677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张建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邱红玲借款3万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