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学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2民初2100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1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金华价款14.2万元,并承担以14.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3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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