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熠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4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316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闫熠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飞车辆修理费等损失140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闫熠昇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闫熠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受理费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