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317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忆娇代偿款本金49051.8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2577.5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以12699.8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以1243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以1136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镭对被告周鹏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俞忆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计916元,由被告周鹏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由被告周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18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