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3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620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力武借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李永峰已偿还的7900元在利息款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朱力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