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建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6********2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2民初5742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1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建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亚东欠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65元,由被告陈建康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65元,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3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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