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锡宏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22********1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722民初493号 |
案号 |
(2021)黑0722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兆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0,542.14元,合计220,542.14元,被告锡宏霞对陈兆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张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0,594.74元,合计220,594.74元,给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岳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6,498.74元,合计106,498.74元,给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利随本清;四、被告陈兆跃、张蓝、岳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6元,由被告陈兆跃、锡宏霞承担3736元,由被告张蓝承担3736元,由被告岳微承担18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