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希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25民初630号 |
案号 |
(2021)鲁1625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希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9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郝希波负担10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