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春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7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刑初50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江苏枣缘红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卢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7三、被告人孙柏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陆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郝家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刘春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责令被告单位江苏枣缘红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共同退赔人民币四千一百五十一万五千六百九十六元(含陆进坤应予共同退赔金额),被告人卢建、孙柏松、陆萍、郝家骥继续退出违法所得分别各为人民币七十万元、十三万二千元、七万元、十四万元,连同被告人卢建、孙柏松、陆萍、刘春祥、郝家骥各自已经退出的人民币四十万元、十三万、二十万元、十一万元、六万元,合计人民币四千三百四十五万七千六百八十八元,依法分别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详见集资参与人损失表中实际应退金额栏)。其中已被扣押的财产及被冻结的资金、股8权依法统一处置,在应退金额范围内用于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并予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