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达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1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6571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嘉木(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华达服饰有限公司、汤达华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嘉木(上海)服饰生产加工合同(合同编号:2019/05/23-010)。二、被告太仓华达服饰有限公司、汤达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嘉木(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面辅料损失51269.4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1269.4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太仓华达服饰有限公司、汤达华的全部反诉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由嘉木公司负担812元、华达公司及汤达华负担2300元(华达公司、汤达华负担部分,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华达公司及汤达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