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春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2民初4139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春江、郭丽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含罚息,至2019年4月26日结欠利息2156.24元,之后的利息按本金15万元、年利率15.07275%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7600元;被告刘建新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6元,减半计收取1748元、财产保全费51345元,合计3093元,由三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9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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