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浩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3********4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5227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2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韦浩楠向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24374.1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4374.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韦浩楠向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元;三、被告韦浩楠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韦浩楠名下的粤af50591小型轿车(发动机号:j9bb0012445,车架号:l6t79f4z8jn492170)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韦浩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