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奚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273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奚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永刚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2021年1月28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