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凌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民初411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峰酒款146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76元,由被告张凌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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