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0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11民初231号 |
案号 |
(2021)苏0411执1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兴、徐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3134.72元以及截止2021年3月22日所欠的手续费4568.73元、逾期还款利息1866.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88.09元,合计131057.63元。同时,承担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700元,由被告张建兴、徐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762元,由被告张建兴、徐萍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