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柏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3830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3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圣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东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78,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7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上述方式计算所得的逾期利息总金额以不超过48840元为限);二、被告南通圣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东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计116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南通圣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东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8,000元;四、被告顾柏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6321元,减半收取计3161元,保全费2230元,合计5391元,由被告南通圣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顾柏松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46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圣力公司、顾柏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61元、财产保全费2230元,合计53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