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翼城县中卫乡人望村村民委员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41410********008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2民初1791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翼城县中卫乡人望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华工程款365037.54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9元,减半收取计362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290元,被告翼城县中卫乡人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3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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