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宗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627********4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21民初1377号 |
案号 |
(2021)川0521执恢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熊宗梅、刘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长源为李曦贝支出的相关费用共计82149.8元;二、被告熊宗梅、刘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长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长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李长源负担760元,被告熊宗梅、刘海负担1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