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金葫芦瓢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邯仲裁字第030号 |
案号 |
(2019)冀0423执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邯郸市金葫芦瓢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罚息1416.72元,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申请人邯郸市金葫芦瓢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3、本案仲裁费21398.14元,由被申请人邯郸市金葫芦瓢食品有限公司全部承担。鉴于仲裁费已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预交,因此被申请人邯郸市金葫芦瓢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21398.14元。4、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以被申请人黄魁明、焦书玲设置抵押对黄魁明、焦书玲名下的临漳县建安路西段北侧土地(临国用出字第99179号)和临漳县建安路西段北侧房屋(临房权证城区字第2009-073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范围指2014年12月2日借款合同项下的75万元本金及由该75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律师费20000元。5、被申请人黄魁明、焦书玲、黄海霞、李振川对2014年12月2日借款合同项下75万元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申请人黄海霞、李振川对2015年9月29日借款合同项下的75万元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申请人黄魁明、焦书玲、黄海霞、李振川共同对本案律师费、仲裁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魁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35728178332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城建安路西段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