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3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2941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2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613.53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俊菏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王建华、张俊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