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广民初字第02832号 |
案号 |
(2017)辽0782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交付位于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鸿德阳光家园1号楼东数1、2、3开间,房屋编号为040017000000003,幢号为000,房号为03,面积为587.85平方米,所在层数为一、二层,并协助原告办理该门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二、被告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前项门市房实际面积较约定应付面积不足部分12.15平方米(600平方米-587.85平方米)的折价款10.41万元;三、被告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位于北镇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鸿德阳光家园1号楼三层从东数相邻2户,面积为128.87平方米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折价款44.94万元,给付上述住宅实际面积较约定应付面积不足部分8.13平方米(137平方米-128.87平方米)的折价款28113.54元(8.13平方米×3458元),合计给付477513.54元;四、被告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违约金42万元(截至2015年10月);五、被告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涉案房屋评估费3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镇市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辽0782执16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4013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5552578310Y |
登记机关 |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镇市南关社区原一建公司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