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卫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2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2民初3270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15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在12月15日前完成人防地下一层及遗漏的和其他楼层未完善的配电箱。供货分两次第一次12月12日供货一次,12月15日全部供货完毕。二.根据实际供货清单结算货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付总货款的80%(时间约定在2020年1月15日前),余款在2020年10月30日前全部结清。如不能按时结算将承担每月5%的违约金。同时有张洪和袁海松共同担保货款支付,如不能按时支付担保人将承担共同责任。后被告盛卫锋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原告催要余款未果,致起讼争。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供货情况进行了核对。2020年8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常林华、被告张洪及案外人吴小波确认原告5供货总货款为815000元。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盛卫锋立即支付原告到期货款50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盛卫锋签订的《订货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袁海松、张洪签订的《供货及付款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和协议,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对账后确认原告供货总货款为81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原告供货后,货款分期支付。故被告盛卫锋应按约付款。现被告盛卫锋仅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未按约付至货款总额的80%,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盛卫锋立即支付已到期货款50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动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月按5%计算调整为按月利率1%计算,已低于民间借贷中法律许可的月利率标准,并不过高。故对原告主张以5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袁海松、张洪抗辩称该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降低或不承担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袁海松、张洪为货款按期支付提供担保,应按约定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承担保6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袁海松、张洪对被告盛卫锋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海松、张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卫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0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5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袁海松、张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441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11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