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冬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8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224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2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一、刘孝兴、徐冬明欠左超借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280 000元,共计580 000元,由刘孝兴、徐冬明于2019年2月4日之前偿还利息174 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偿还款项174 000元(其中本金68 000元、利息106 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232 000元;二、如果刘孝兴、徐冬明未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则刘孝兴、徐冬明应另向左超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左超有权自刘孝兴、徐冬明逾期之日起就刘孝兴、徐冬明全部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左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9 830元,减半收取4 915元,保全申请费3 620元,共计8 535元,由刘孝兴、徐冬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湘0181执20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8535 |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
徐冬明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9)湘0181执20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企业名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