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铂骏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9********2H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901民初332号 |
案号 |
(2019)云2901执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73,280元,此款由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前向原告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9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573,280元。二、案件受理费18,255元,减半收取9,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737.40元,合计17,864.40元,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三、被告云南铂骏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协议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铂骏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前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90万元、案件受理费9,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737.40元,合计917,864.40元,则原告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齐款项之日起3日内,就本案对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向大理市人民法院申请予以解除。五、若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铂骏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二项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二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473,280元、案件受理费9,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737.40元外,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原告有权就二被告实际仍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向大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文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900MA6K7G2HXJ |
登记机关 |
大理白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园区凤中路铂骏综合大楼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