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2民初711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现为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韬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8试验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配合原告对厂房、办公楼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立即将厂房、办公楼交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24元,由原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韬负担25424元。原告向本院缴纳的案件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25424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本院退回,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韬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