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丽江红土地天然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722民初90号 |
案号 |
(2019)云0722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季正俊、被告丽江红土地天然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戴英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599444元(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合计人民币1599444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0%另行计算,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95元,由被告季正俊、被告丽江红土地天然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戴英和申请执行:一、季正俊、丽江红土地天然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599444元(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合计人民币1599444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0%另行计算,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追缴案件受理费19195元,由被告季正俊、被告丽江红土地天然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