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双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3民初391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韩双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海军劳务工资款97050元;2、驳回原告秦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交纳1290.5元,由原告秦海军负担190.5元,由被告韩双海负担1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