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新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727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借款本金27万元。二、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7日止。三、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五、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六、驳回原告焦秀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新玲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47.5元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刘新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