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4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278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两被告谢国华、徐新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龙启房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律师费损失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00元,由两被告谢国华、徐新国负担37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1570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谢国华、徐新国于本判决生效16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