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瞿四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0017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瞿四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胜江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孙瑾、刘建刚、靖江市先科缆通防火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6890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四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费用缴纳至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