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仲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22民初1004号 |
案号 |
(2021)皖0322执1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仲红艳应偿还原告朱守玉、柴立梅借款152538元及利息(利息以152538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间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由被告仲红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