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丛桂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4********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溪刑初字第00080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恢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维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行政拘留的15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 2017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丛桂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 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