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双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549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在执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4000元)。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7元,由被告董双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