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学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524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石英海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万新、杨志敏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 年 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 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石英海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万新、杨志敏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 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3、被告石英海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万新、杨志敏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 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石英海已经偿还的200300 元);4、被告袁文娟、江学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杨万新、杨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212元,由被告石英海、袁文娟、江学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