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9********1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924民初1385号 |
案号 |
(2021)桂0924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德斌、王建华应归还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任德斌、王建华应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7月21日,利息为140217.45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复利按年利率8.1%计算。已经偿还的利息15000元从中扣除);三、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任德斌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桂auq37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为准);四、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任德斌、王建华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凭祥市南大路418号宝鼎名邸4幢602号【凭房权证凭祥镇字第201205928号】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为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