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33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593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雷光借款本金13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雷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王红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