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智仁商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刑初12号 |
案号 |
(2019)苏0923执3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盐城智仁商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薛银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薛学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白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周名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责令被告单位盐城智仁商务有限公司向相关集资参与人退还非法吸收的资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八元。(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19-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923执30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474348.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银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县阜城镇百盛东园3-4号楼间附房3、4号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