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洪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559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闫洪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永坤各项损失共计80315.26元;被告安晋好和冉长海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闫永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原告闫永坤承担520元,由被告闫洪芬、安晋好、冉长海、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