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长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5********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3刑初58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长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洪全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长龙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洪全荣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张子龙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洪全荣的罚金已预交法院执行账户)。二、 扣押的电动三轮车、铰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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