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同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3刑初3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同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郭同希将下欠的款项5420542元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