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470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贺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文清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止;二、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贺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文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止;三、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贺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文清利息42000元;四、驳回原告王文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被告河北优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贺运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启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3571337619K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临漳镇东后坊表村西古城大道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