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574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漳县春希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借款本金4989623.8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具体数额以邯郸银行的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郭爱芳、王春希、王帅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对临漳县春希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林权证号为临林证字(2010)第10号的林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9091元,由被告临漳县春希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郭爱芳、王春希、王帅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