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占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3********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444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凌源市春意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春意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73万元及利息(以73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给付财产保全保险费780元;被告苗占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78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6498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5898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58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两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5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