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庆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929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庆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勇搬运费22000元,并自2020年10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张庆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