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嘉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1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翼民初字第842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金玉与被告贺志文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贺志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金玉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三、被告贺嘉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