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668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侯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迪宏房屋使用费416021元及此款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