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兴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9********2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执715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恢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翠叶各项经济损失120500元;二、被告李兴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翠叶各项经济损失480236.2元;三、驳回原告郑翠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8元,由被告李兴家负担9456元,原告郑翠叶负担16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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